公开检举大会被取消:“侦查需要”也需要程序约束

时间:2019-08-02    点击:557137

       眼看他起高台,眼看他又拆了。7月30日,河南偃师警方发布通报称,定于8月1日上午9时在当地召开释永旭涉黑恶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公开指认现场揭发检举动员大会,“请广大群众前往参加”,但在距离大会开始还有七小时的8月1日凌晨1时59分,当地警方又因“侦查需要”而取消了相关活动,多家媒体在现场发现,已经搭好的会场高台被拆除,会场旁张贴着警方发布的悬赏通告。

一场事先张扬的大会,最终悄然收场,但必须要说这是值得肯定的明智之举,在两份通报所间隔的时间段里,此种公开检举揭发大会的方式在法律界引发颇多讨论。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指认现场”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方式。在部门规章的表述中,这是“在必要的时候”、只需办案机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就“可以”进行的一项办案活动。

但这并不代表以召开大会的方式进行“公开指认”完全符合上述规定,毕竟对已经侦破的涉黑团伙,可能的犯罪现场不止一处,集中在镇政府旁100米搭台进行公开指认的必要性着实存疑。更何况,组织民众对涉黑团伙进行公开的检举揭发并不利于对证人进行必要的保护,在前述规定中,被害人或证人对嫌疑人的辨认,只要辨认人不愿意公开,侦查人员就有必要为其保密。

更何况,公开进行的现场指认和检举揭发颇多示众色彩。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两高一部就明确发文禁止对包括死刑犯在内的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人员进行游街、示众,这也是此前多地的公捕公判大会备受诟病的原因。同时,对尚未被司法确认有罪的嫌疑人进行剧场化的示众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公开检举揭发大会的取消理由是颇为笼统的“侦查需要”,而此前相关活动决定举行,无论是指认现场还是检举揭发,在规范性文件的表述中也有“必要时”等类似于“侦查需要”的某种概括。从立法技巧上讲,相较于更具体的列举式立法表述,原则性规定更有助于照顾具体执行情况的多样性,而在警务行为规范化建设的宏观政策语境中,对“侦查需要”进行必要的程序性约束(无论是在司法文书中相对明确地列举“侦查需要”的具体情形,还是对相关程序的启动设置更高级别更严苛的审批),看来确实也已经箭在弦上。

犯罪团伙涉黑且在当地盘踞多年,在当地民众中所造成的恐惧,或许需要某种即时性的公开处理方式来驱散,但也必须看到,只有严格谨守法定程序、尊重事实和证据、符合法治精神的刑事追诉,才是既充分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又让其信服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也才能让案件办理经得住程序、实体以及历史的考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把每一起案件都能真正办成铁案,本身就是让民众感受公平正义的难得机会。